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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厦门港蜂巢山路37号
领导姓名 职 务
蔺海清 局 长
王春生 副局长
庄德钦 党组副书记
郑茂是 副局长
赵晓武 副局长
周鲁闽 副局长
办公室 2085293、5099045
值班室 2085723、2190067、5117033
传 真 2095485、5117251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洋与渔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我市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战略和相关政策,拟定海洋综合管理与渔业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管理技术标准和渔业行业各类产品、质量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与海岛开发规划、海洋与渔业发展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指导涉海各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
(三)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监督管理国家授权的海域及本市海岸带、海岛使用,负责海域、海岸带自然资源的招投标出让等资产化管理,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维护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海洋工程(含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和海岛的开发与保护活动;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四)负责海洋环境、海洋与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订陆源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理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综合信息系统及其网络建设,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及评价,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预报警报;主管防止海洋开发和海洋工程、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调查处理渔港、海洋和淡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的监督实施及检查、批准、验收,负责审核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监督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依法维护生产秩序,保护渔业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授权实施辖区内的巡航监视,发布巡航通报,督促各涉海部门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证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渔业许可证和休渔期制度,监督管理重要水生野生动物利用、海洋动植物物种引进工作;依法对我市渔港水域、渔船和渔业电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渔船和船用产品检验,调查处理渔业安全生产和渔船安全事故;负责全市水产品质量和批发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海洋开发和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海洋使用权益与渔事纠纷。负责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办理行政投诉、行政复议和议案提案。
(六)负责渔业行业管理。负责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的调整,指导渔业经济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养殖业、捕捞业、水产品加工与流通、远洋渔业开发活动;管理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参与鱼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负责渔港、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养殖病害防治体系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协助组织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体系的规划和建设管理;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渔业防灾减灾与抢险救助工作;监督管理减轻渔民负担工作。
(七)负责海洋与渔业科技管理,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研究拟制海洋与渔业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进步措施,组织制定海洋与渔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组织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研究,负责重大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工作的管理;负责海洋科技信息市场的管理及其网络建设;负责海洋与渔业专业人才的培训教育。
(八)组织开展有关海洋与渔业对外对台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海洋、渔业公约和双边、多边协定;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与渔业权益的政策、措施,依法监视涉外海洋科学调研、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海洋开发活动,对外行使海洋与渔业的监督管理权;处理涉外渔事纠纷和有关涉外事务。
(九)负责海洋与渔业经济的统计、财务、信息、资料、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全市性海洋与渔业社团组织的行业领导和业务指导,以及对区镇政府的海洋与渔业业务指导。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的文秘、督办、信息、档案、信访、接待、保密、资料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文电、新闻宣传和会务;负责海洋与渔业系统审批制度改革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管理机关后勤、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及信息网络建设工作。组织研究拟定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战略、综合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海洋与渔业的综合统计、海洋经济调查等信息的收集和综合分析;负责海洋与渔业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综合编报、申报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职能处室对所分管项目合同的跟踪管理。管理局管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和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直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负责行政征收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根据全市海洋与渔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海洋与渔业发展的政策;承担重大决策合法性的论证;负责海洋管理体制、渔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负责拟定和修改海洋与渔业法规规章,参与拟定涉海法规规章;组织制定海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负责海上综合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执法责任制、案件分析制度、重大案件处理跟踪检查和错案追究制度,受理群众行政投诉、议案提案,负责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对策与措施,代表国家组织行使海洋监察、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承办并组织协调重大权益纠纷,处理涉外渔事案件。负责海洋与渔业法制对外宣传、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渔民负担的监督。
(三)海域管理处
负责海域使用的综合管理。组织制订并监督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岛开发规划。监督实施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海域使用权的流转工作,负责海岸带、海岛(含无人居住海岛)、内海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征缴海域使用规费。负责海洋资源调查和海洋开发的综合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含无人岛)开发活动;监视涉外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参与审核海上人工构造物的设置;负责对分管的系统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核、编报,并对项目合同的履行和质量跟踪管理。负责厦门市海洋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海洋专家组的联络与服务工作,组织对重大决策的科学论证;负责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并管理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域勘界工作;负责调解涉海权益纠纷。
(四)资源环境保护处
负责全市海洋与渔业资源、海洋环境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海洋环境、海洋生态保护和整治的规划;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及其质量的定期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环境和生态环境污染的情况,调查处理海、淡水渔业污染事故。负责海洋生物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管理珍稀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濒危海洋物种保护和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引进工作。承办海岸、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核或核准事宜,组织对海洋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立、变更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负责对分管的系统内海洋环保建设项目的审核、编报,并对项目合同的履行与质量跟踪管理。负责海洋减灾防灾工作,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等公益服务系统,发布海洋环境质量公报和海洋灾害的预报警报。
(五)渔业管理处
负责渔业经济调查,制定渔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产业政策建议,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的调整及产业化工作。管理渔情信息和渔具、渔法,监督实施渔业许可制度、伏季休渔制度和渔业资源增值放流,指导、协调开发外海和远洋渔业工作,负责远洋企业资格审核、申报工作;编制海域养殖布局规划,监督管理水产养殖证的核发工作,管理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及苗种生产、进出口、质量检验和检疫工作;监督检查渔业行业各类产品、饲料、鱼药、渔船、渔机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化工作。负责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网络体系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协助组织指导水产品市场与流通信息网络的规划与建设,实施城市水产品菜篮子工程;负责审核、编报渔业建设项目,并对项目合同的履行与质量跟踪管理。监督检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渔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调解重大渔事纠纷。
(六)科技与外经外事处
拟定海洋与渔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技术进步措施,组织实施“科技兴海”、“科教兴渔”战略。组织海洋与渔业行业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研活动;负责本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奖励审查和管理,指导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施海洋科技信息市场的管理及其网络建设;组织实施专业干部的技术教育和科技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国内外经济与技术交流,承办出国团组申报工作和涉外事务,协助促进闽台海洋与渔业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海洋与渔业行业社团的工作;综合管理国际合作项目,监督项目合同的履行。
(七)政治处
负责局党组的秘书工作;协助局党组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干部考察、考核、培养、教育和监督工作,提出干部任免、奖惩意见;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离退休干部和干部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宣传、政治理论教育、普法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干部的轮训、调训和学历教育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评聘工作,负责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行业国外智力引进、出国人员政审工作;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承办民兵预备役、海上交通战备、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指导、协调群团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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