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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湖滨北路133号
领导姓名 职 务
曾碧心 局长、党委副书记
董金英 纪委书记
周旻 副局长
张剑辉 副局长
办公室 5301691、 5301692
值班室 5301694
传 真 5301693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法规政令,组织、指导全市的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和广播电视体制改革;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负责直属宣传单位重大宣传的规划、协调和检查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的重大宣传报道活动;规划、协调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和重点题材的制作和创作;统一组织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覆盖。
(三)负责全市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的初审、报批;负责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各类节目,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视类节目,有线电视及宾馆饭店视频点播节目;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及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播出的音像制品的管理;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及内容审查;负责共用天线及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知识产权;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安全运行,防范敌对势力的利用和破坏。
(四)根据国家发展广播电视科技事业的总体规划和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市广播电视科技开发应用、事业发展的目标与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区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建设;协同市信息产业局指导广播电视传送网的规划;指导广播电视传送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负责申报和管理全市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管理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
(五)管理广播电视对外活动及与港、澳、台地区业务交流合作。
(六)研究制定发展广播电视产业的具体政策,组织、指导广播电视事业和经营单位开发广播电视资源,增强广播电视系统的综合发展能力;组织制定基本建设标准,审核各项经费的预算、收支、拨款和决算;研究和落实有关广播电视发展的经济政策;负责局属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强全市广播电视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广播电视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处理、督办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有关党务及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负责局机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对本部门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局机关的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抓好机关效能建设;协助局党委抓好局系统党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抓好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局系统组织人事方面的各项工作;负责群团、老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系统普法、安全保卫工作和协助、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开展。
(二)计划财务处
研究制订广播电视的财经政策,制订广播电视资产运营、财务管理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制定统计、财务、基建、国有资产和经营创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局系统的财务收支计划,负责组织财务检查和审计工作;指导、管理局属单位各项经营创收工作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和国有资产管理。
(三)总编室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有关宣传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工作,对重大宣传任务进行协调和检查;研究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负责重要新闻、重点专题、重大题材的广播剧和电视剧、对外宣传节目以及有争议节目等的审查;负责直属宣传单位重大宣传的规划、协调、检查工作;指导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执行情况;承担广电学会日常工作,负责广播电视各类节目评比工作。
(四)科技处
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科技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市广播电视科技事业的管理及对外交流工作,编制与实施全市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本系统新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的技术鉴定与推广应用;协同市信息产业部门指导广播电视传送网的规划;指导广播电视传送网的分级建设和开发;负责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安装许可证初审;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的审核、报批工作;审核局系统设备仪器配置、更新工作及大修技改计划;管理全市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指导广播电视计量检测工作,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监督、验收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广播电视科技事业建设。
(五)社会管理处
负责全市设立广播电视台(站)的初审、报批;负责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的管理;负责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有线电视和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的监督管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管理;负责广播电视系统及通过闭路电视系统播出的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审批、管理。
(六)监察室职责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与监察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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