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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地址: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B栋

领导姓名 职 务

黄如欣 局 长

范美梅 书 记

陈金华 副局长、巡视员

黄清源 副书记、副局长、纪检书记

陈远志 副局长

办公室 2057611

值班室 2034212

传 真 2022293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研究拟定本市卫生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目标。

  (二)根据卫生部、省卫生厅提出的指导性意见,研究提出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卫生规划的制订和实施。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调控卫生资源配置,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三)根据本市实际,落实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并监督本市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的实施,管理监督全市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落实卫生部、省卫生厅制订的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建立和完善本市卫生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对本市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以及相关的健康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并依法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加强服务质量监控,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医疗秩序以及规范医疗广告等市场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医院用药的管理制度管理全市医疗机构的药事工作;配合我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工作。

  (八)根据卫生部、卫生厅的指导性意见,制订本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继续教育发展规划,并参与国家重点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的实施,组织省、市级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九)监督管理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本市食品、化妆品等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并负责认证工作。

  (十)根据国家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制订本市相应的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一)负责全市卫生外事工作。组织参与国家、国际组织倡导的重要卫生活动。在卫生部、省卫生厅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利用地理优势,大力推进厦台科技和中医领域的学术交流、技术合作。

  (十三)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四)定期发布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和费用信息。

  (十五)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党委办公室

  制定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后备干部选拔培养计划;指导协调直属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考察、选拔、培养任免工作;制定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计划,并组织指导基层贯彻实施;指导协调直属单位统战、知识分子、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指导卫生系统全市性表彰工作。

  (二)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研究提出全市中长期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和目标。拟定全市卫生工作重大政策;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及督办、机要保密、行政事务、新闻宣传、档案管理、信访以及机关资产、房产、安全保卫等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医疗机构服务数量、质量、价格和费用信息。

  (三)医疗行政管理处

  对本市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医疗服务要素实行准入制度并依法监督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拟定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服务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拟定全市医务人员执业标准细则、服务范围,并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的组织及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救护;负责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

  (四)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

  制定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卫生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制订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指导并监督我市初级卫生保健条例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卫生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和管理;研究城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的改革;统筹协调健康教育工作。

  (五)疾病控制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本市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疾病及与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承办全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研究拟定本市卫生工作的规章和政策,提出本市卫生立法规划,组织协调本市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的拟定工作;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重大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开展职业道德、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和卫生系统依法治理工作;负责全市卫生行政执法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全市传染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承办卫生局机关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七)科技教育处(中医处)

  研究拟定全市医疗卫生科技、医学教育、中医、中西医结合、中医中药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参与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本市医学科技成果、中医药科研攻关的普及应用、新技术开发及医学科学信息管理;组织协调本市重大疾病的研究;负责拟定全市成人医学教育管理办法。依法对全市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与人员实施准入制度,进行执业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并监督和管理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规划和指导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人才培养;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中医药对外、对台交流与合作。

  (八)规划财务处

  研究提出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卫生区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区域规划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卫生财务管理规章和卫生服务价格标准;负责指导全市卫生计划财务工作并实施财务监督和管理;负责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全市农村卫生项目建设工作的实施、管理和监督;制订全市卫生机构医疗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装备规划;负责全市医疗卫生统计工作;协调国外卫生贷款的利用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各项经费管理。

  (九)人事处

  研究制订本市卫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政策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卫生系列高、中、初级职称的评审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和公务员管理;负责直属单位编制、劳动工资管理;依法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职称、人才交流、调配等项工作。负责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审查等外事工作。指导协调直属单位治安综合治理、安全保卫、国家安全的工作,并依法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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