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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和部委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群星奖奖励办法

第一条   群星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为繁荣群众文艺创作,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全国社会文化艺术政府奖。
第二条  群星奖每三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群星奖包括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7个门类。每个门类分成人、少儿和老年组3个组别。每门类设15个奖,每组各设5个奖。获奖作品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群星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条  群星奖的奖励对象是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并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创作、编导、辅导并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申报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申报工作。
         申报工作包括参评作品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报送等方面。
第六条  参加群星奖美术、书法、摄影门类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  曾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发表或曾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展览,并受到好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参加少儿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18岁以下;参加成年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参加老年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55岁以上。
第七条  参加群星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门类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  作品类型为小型作品;
(三)  在当地演出100场次以上,并获得群众好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参加少儿组评奖作品的内容必须反映少儿生活且表演者必须在18岁以下;参加老年组评奖作品的内容必须反映老年人生活且表演必须在55岁以上。
第八条  参加美术、书法、摄影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向主管申报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  参评作品原件;
(二)  参评作品被发表或被展览的证明;
(三)  参评作品创作者和辅导者基本情况介绍。
第九条  参加音乐、舞蹈、戏剧、曲艺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向主管申报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  参评作品录像带(CD盘);
(二)  参评作品演出场次证明;
(三)  参评作品简介、曲谱;
(四)  参评作品主要创作者、表演者、辅导者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各主管申报部门正式向文化部申报的作品每个门类至多为9件,每组至多为3件。
第十一条  评奖期间,文化部成立群星奖评奖委员会,并设评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文化部设立群星奖专家库,根据评奖门类、专业和年龄结构分组。
        评委会成员由文化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予以聘任。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二条  评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百花齐花、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  鼓励作品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三)  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导向性和示范性;
(四)  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   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的评奖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初评通过观看各门类参赛作品录像的方式进行,每门类分别评出30个作品参加终评。终评通过观看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出获奖作品。
   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的评奖通过观看作品原件方式进行,直接评出获奖作品。
   以上各门类获奖作品名单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后,由文化部审核公布。
第十四条  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文化部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任。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参评单位和个人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文化部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并撤销已获得的奖项。
第十六条  文化部监察局监督整个评奖过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每一届群星奖评奖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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