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仅就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税、地产不征税。)
纳税义务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计税依据: 按每年 1月1日账面净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出租,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 依房价计征者,年税率为 1.2%;依房租计征者,税率为12%。
纳税申报: 房产税全年税额,每半年交纳一次,上半年于 3月份内交纳,下半年于9月份内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