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为: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即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部分免税。 按离岸价及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税金,从企业的全部进项税金中扣除,剩余的进项税金先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金。 不够抵的,再由退税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