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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之前报市环保局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需报市环保局审查。
建设项目试生产一个月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环保设施的预验收。在试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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