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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口岸签注/签证
台湾居民
台湾居民到达高崎国际机场,未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申办一次入出境有效期限
3个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有6个月以上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申办有效期3个月的一次入出境签注。申请时须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有效的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
台湾居民经金门乘船从厦门港和平客运码头入境,未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申办一次入出境有效期限
3个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时须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金马证。
持有效期 6个月以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可申办有效期3个月的一次入出境签注。 申请时须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有效的台湾地区出入境证。
港、澳居民
港、澳居民未持《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来大陆短期探亲或从事商贸活动的,入境时可申请办理
3个月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时须提交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件。
华侨
华侨应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因证件逾期又来不及在外办妥延期手续的,入境时可凭上述证件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申请时须提交定居国有效的身份证件和再入境证件。
外国人
外国人因紧急事由来不及在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办签证的,凭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申请与入境事由相应的签证。其中,申请访问签证(“
F”签证)需提供授权单位或中国乡镇及以上地方政府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出具的邀请函电或各类交易会请柬;来厦旅游人员可办理在厦门停留5天的特区旅游签证。
2、境外人士入境后的管理
• 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海外华侨,入境后临时在亲戚、朋友或自购房住宿,应当于
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手续。住宿在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 外国人在华期间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未取得《外国人劳动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的,不得在华就业。
• 外国人、港、澳居民、海外华侨、台湾居民入境后,必须在签证、签注或证件的有效期内停留。因处理事务无法按时离境的,应当提前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 外国人办理“厦门经济特区旅游签证”,只允许在厦门市范围内活动,时限
5天(从入境次日算起)。未在厦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加签手续的,不得离开厦门。
3、其它入出境便利举措
• 在厦门投资办厂、工作、学习、经商、贸易或购置产业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
1~5年有效的暂住加注、多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因经商贸易活动,1年内5次入境厦门或来厦参加
“中国投资贸易洽谈会”、“对台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招商活动的,可以申请1年有效的多次入出境签注。
• 在厦投资 300万美元以上的外籍人员所属企业、或外商企业上年度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或纳税达500万人民币,其所在企业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可以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入境有效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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