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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展指南
消防安全规定

一、布展中的消防要求

(一)参展单位的负责人是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各自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二)参展单位的布展人员应当了解展厅的疏散路线、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和手动报警器的位置。

(三)展馆的布展方案、装修使用的材料,应报展务组审定,并严格按审定的要求施工。

(四)布展应尽可能选用非燃材料或阻燃材料,使用的电器或照明装置,其电热元件应与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若直接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或贴邻可燃物,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五)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展厅,展厅内禁止明火作业,禁止吸烟,确须动用明火的,应报会展中心批准,并在会展中心有关人员现场监护以及做好灭火准备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六)布展应确保展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不得遮掩疏散指示标志,严禁圈占、遮档室内消火栓、手动火灾报警器,严禁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七)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拉动手动报警器报警、拨打“ 119 ”火灾报警电话报警。

(八)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可直接向展务组或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举报(举报电话: 0086-592-5095119 )。

二、展览中的消防安全要求

(一)参展单位的负责人是所使用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参展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展厅的安全疏散路线,了解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和手动报警器的位置。

(三)参展单位应保持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明显。

(四)厅内严禁吸烟(包括展场、展位、仓库、通道、楼梯等场所)或使用明火,严禁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禁止使用电热器具。

(五)参展单位应落实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六)发现火灾应立即组织扑救,拉动手动报警器报警,并拨打“ 119 ”火灾报警电话报警。

(七)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或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可直接向展务组或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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