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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布展
(一)参展商应按参展日程规定,按时报到领取《展位证》或《布撤展证》布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布展工作。布展时间为
9 月 4 日至 7 日,每天上午 8:30 至下午 5:30 ( 9 月 7 日中午 12
时布展结束)。若需加班应于当日 14:00 前向各展厅服务台提出申请并缴交加班费后方可加班,若组委会通知统一加班,加班费用均由组委会承担。
(二)凡是采取特装布展的参展单位应于 8 月 1 日前将布展方案(含效果图、施工图、使用材质及消防措施等)送交组委会展务组审核,组委会审核合格后发放《特装许可证》。参展单位布展时需携带《特装许可证》并按照组委会确认的展位布置方案进行布展。
(三)为确保布展效果,投洽会对展厅布展进行限高。标准展位布展高度不得超过展架( 2.5 米)高度。特装展位限高具体要求为:
1 、 A 、 B 厅靠主通道的 A4 至 A13 、 B5 至 B14 各展位限高为 6
米; A14 至 A17 、 B15 至 B19 展位限高为 7 米;东侧的 A1 至 A3
、 B1 至 B4 各展位限高为 8 米。
2 、 C 厅所有展位限高为 6 米。
3 、 D 、 E 厅靠主通道的各展位限高 6 米,其他为 8 米。
(四)大会所有公共场所的布置(包括展馆外宣传牌,各展厅入口处,外墙及展厅内公共走廊悬挂广告条幅)均由组委会负责统一规划和设置。各参展单位的广告宣传活动、布展等仅限于在其展位内进行,不得占用其它任何地方。
(五)各展厅高度为: A 、 E 厅 15 米, B 、 D 厅 10 米, C 厅 7.6
米。各展厅地面负载: A 、 B 、 D 、 E 厅为 3.5 吨 / 平方米, C 厅为
1 吨 / 平方米 , 禁止超重物品进场。
(六)参展商布展中,需打通展位和拆除展板的须提前通知展馆场管部(申请办法见附表四),不可自行拆除
, 损坏展板、展架按损坏物的实价赔偿。
(七)各展台的特装主体框架应预先在室外做好后再进入展馆内安装。不得在展馆内锯、刨、钻、敲、粉刷、油漆。不得在展板和洽谈桌椅上钉钉、刻划、粘贴、裱褙,不得在展板上悬挂较重的展品或广告板、设备。
(八)不得任意改装、拆卸、损坏展馆建筑物和器材,不得损坏展厅的综合布线和相应配置的计算机设备,各展位电脑端口的使用须经展馆同意,不得擅自拆移。
(九)展位及公共布展单位的电器设备配备、电器照明或安装动力装置和用电总量等,须申请并由展馆工程管理部(申请办法见附表五)确认后才能施工,任何带电设备的最后接电须由展馆专业人员操作,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十)参展商宣传资料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或英文“ R.O.C ”字样,否则,海关和主办单位将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作严肃处理。
(十一)布展及宣传材料中,凡涉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制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 年 7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0 号)、《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210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十二)参加投洽会的客商来自世界各地,因此布置内容和相关的资料(宜采用印刷、光盘等多种形式)应尽可能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以便于客商参观、索取和携带。同时派出懂外语、熟悉投资及相关贸易业务的专业人员参展,以便与客商洽谈投资合作及相关贸易业务。
一、展期
(一)展馆管理工作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整个展馆的管理工作由投洽会组委会会务部统一组织管理。展厅内各参展代表团(展商)负责本团参展单位的管理,各参展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管理,证件及展位一律不得转让,违者组委会有权对其展位作出没收处理。
(二)大会撤展前,除提前撒展和境外展品出馆的须到各展厅服务台索取物(展)品出馆单,填写并经展务组和其他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出馆,其余物品出馆由各展厅服务台审核、批准出馆。
(三)展馆内供水、照明、和通讯等设施发生问题,应由各展厅服务台及展馆管理人员负责解决。
(四)为确保展馆安全有序,展品一律在布展期间进馆。大会开幕后,参展单位非经组委会展务组特殊批准,不得携带展品进馆。严禁非参展人员私带展样品进馆展示、销售,一经发现,送交大会保卫部门处理。
(五)参展代表团(商)必须在大会开幕前一天对所属参展单位和展位进行认真清查核对,如存在问题,必须在大会开幕前整改完毕。
(六)投洽会属专业展览会,展品不得销售,考虑到部分参展单位回运样品困难,允许最后两天( 9
月 10-11 日)可边展边处理展品。严禁以任何名义(含联营名义)将展位转租、转卖或转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统称转出展位)。
(七)严禁经营与大会主题无关及假冒伪劣商品,违者没收。禁止低价倾销、争夺客户。
(八)所有参展企业不得展示、出售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的样品和使用他人商标对外报价、成交。如有违者,后果由该参展商自负,大会保留追究该参展单位责任的权利。
(九)妥善保管好样品和个人物品。贵重物品要锁入展柜内,专人负责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对拾获的物品应及时送交大会保卫部门。
(十)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等高度危险性样品,应使用代用品,实物不得带入展馆。
(十一)凭证进入展城广场的汽车必须服从指挥。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十二)各展厅的东门(靠海一侧)设有物(展)品进出通道,物(展)品进出一律从该通道进出。
(十三)搬运展品、展具等入馆,使用运输工具须经展馆同意,并有专人负责疏导。
(十四)展位音响设备的音量应低于 50dB 。
一、撤展
(一) 9 月 11 日下午 5:00 开始打包撤展,撤展人员须持有布撤展证或展位证,方可进行撤展工作。参展商不得提前撤展(除极特殊原因需提前撤展者,须经组委会会务部展务组批准)。
(二)各代表团应分别从所在展厅的东西门出馆(大件或笨重物品应从东门出馆)。
(三)接运展品的车辆待 9 月 11 日下午 5:00 后方能进入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并须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司机不得离开车辆,严禁乱停、堵塞交通,违者照章处罚。
(四)撤展时各代表团及参展单位要保管好各自的物品,以防丢失。
(五)展位内所有自行悬挂、张贴物,应由该单位自行拆除并清理干净。
(六)展示样品原则上要全部撤出展馆,如确需留在馆内暂时存放或需办理托运的,请提前到展厅服务台联系租用仓库或办理托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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